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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發表時間:2020-11-11瀏覽量:6038【小中大】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落實廣州市和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建立“行業(園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戰略的部署,推進花都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提升本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完善知識產權維權與保護體系,激發企業創新能力,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如下規章制度。
第一條 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的主要任務是,為行會會員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構建援助協作體系,接受并分析援助申請,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
第二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接受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開展援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 依申請啟動援助工作原則;
(二) 援助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則;
(三) 對申請援助項目的公開、公正原則。
第四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的服務宗旨:提供專業、高效、嚴謹、全面的保護和維權服務,幫助企業降低保護和維權成本,助力企業提升知識產權綜合競爭優勢。
第五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的組織人事安排:
(一)工作站負責人:張昌海
全面負責管理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的日常運作和維權援助工作,協調聯絡行會會員企業企業
(二)秘書:謝秀芳
負責日常咨詢接待、援助申請接受、文件檔案管理
(三)專利維權服務專員:劉剛成、李肇偉、王拯文
負責專利申請咨詢、專利信息檢索、專利侵權與維權分析論證、專利維權工作、展會知識產權服務
(四)商標維權服務專員:湯豐遙、徐小燕
負責商標申請咨詢、商標信息檢索、商標侵權與維權分析論證、商標維權工作、展會知識產權服務
第六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的場地、駐站服務機構、駐站服務時間安排:
(一)工作站地址:廣州市花都區三東大道30號603室
(二)駐站服務機構:廣州中浚雄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由駐站服務機構指派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專員輪流值班開展維權援助工作。
(三)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9:00-17:00
第七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的工作內容:
(一)協助、指導會員企業申請商標、專利、地理標志注冊
(二)提供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信息檢索和咨詢指引
(三)協助會員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
(四)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宣傳和培訓
(五)為會員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進行分析論證
(六)主持調解企業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化解矛盾
(七)協助、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行政部門開展跟蹤服務和備案登記工作
(八)為會員企業參展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第八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的援助程序:
(一)援助咨詢
協會會員企業可通過(1)現場咨詢、(2)電話咨詢、(3)郵件咨詢 三種途徑,向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說明咨詢訴求,由工作人員記錄咨詢信息。
(二)咨詢答復
對于企業申請商標、專利、著作權的咨詢,當事人現場或者電話咨詢的,工作人員當場給予申請意見或者指導建議;郵件咨詢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咨詢,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專員在收到案情信息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案情進行相關信息檢索和對案情做出初步分析結論,向咨詢企業提供維權援助方案。
工作人員在答復咨詢時應當耐心、細致地解答當事人的問題。
(三)援助申請
行會會員企業申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遞交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有效合法證明文件(復印件);
2.申請人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須提交權利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填寫《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事實和依據;
4.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四)材料審核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在收到維權援助申請材料后,就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完備或有疑問的,將通知申請人做出補充或說明。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不按要求補充或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五)援助決定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維權援助申請作出是否予以維權援助的決定,并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重新審議一次。
(六)實施援助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同意提供維權援助的,將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申請人和維權援助駐站服務機構簽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協議書》或者《維權委托代理合同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開始實施維權援助服務。
第九條 工作人員實施援助服務相關規定
駐站服務機構的知識產權維權專員在辦理援助案件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為援助對象提供規范的服務,依法維護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
對于行內的企業間知識產權糾紛,維權專員在主持調解時,應當以緩和服務對象之間的糾紛為工作目標,以消解矛盾、合作互利為努力方向,幫助企業雙方達成合理的實施許可。
對援助對象申請行政調處或啟動司法程序的,維權專員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行政部門開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幫助援助對象收集相關證據。
第十條 展會知識產權服務相關規定
在相關行業或者貿易展覽會期間,根據參展企業需要提供全程知識產權服務,包括普及宣講預防侵權的措施和策略、侵權分析和協助取證服務、提供維權建議或維權方案等方面。
第十一條 凡符合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服務范圍的維權援助咨詢和糾紛調解申請,工作站應及時受理。對不屬于工作站服務范圍的事項,應及時向咨詢人或申請人說明情況,并告知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或申請處理。
第十二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應建立規范的維權援助與咨詢受理及處理過程的檔案和記錄。
受委托辦理維權援助的駐站維權服務專員在辦結援助事項或援助案件后,應及時向工作站提交辦結報告和相關材料副本或復印件。
第十三條 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工作人員要做好有關咨詢和維權事宜的保密工作,對咨詢和維權內容嚴格限制知情范圍,不得泄露維權事項以及維權申請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援助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在收到不予援助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請。已享受援助,并導致援助資源浪費的,應返還因援助發生的費用,并不再受理其新的援助申請。
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